目前我国宠物食品划归到动物饲料领域,农业农村部为我国饲料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饲料行业监管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下属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为各地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农村委。
我国在饲料领域的立法主体框架有:
一部法规:《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五部规章:《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此外,为方便相关规定落地,还配置有若干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标准。
1、《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仅适用于宠物犬、宠物猫饲料的管理,关键条文如下:
宠物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也称为宠物食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申请从事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的要求,向生产地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查验或者检验;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等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
宠物饲料产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宠物饲料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
网络宠物饲料产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的宠物饲料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督促经营者认真履行宠物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障平台上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符合本办法要求。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机械、化工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食品、化工、生物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同时,该文件还对宠物食品声场厂家厂区、布局与设施、工艺与设备、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在醒目位置标示“本产品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字样,并以粘贴或者印刷等形式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在标示通用名称的同时,可以标示商品名称,但应当放在通用名称之后或者之下,字号不得大于通用名称。
(一)宠物配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配合饲料” “宠物全价饲料” “全价宠物食品”或者“全价”字样,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为满足宠物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营养需要生产的宠物配合饲料,其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处方”字样。
(二)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补充性宠物食品”或者“宠物营养补充剂”,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中的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标示时可以使用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名称或者类别名称。
(三)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应当标示“宠物零食”,并标示适用动物种类和生命阶段。适用动物种类可以具体至犬、猫品种或者体型,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品种和体型;生命阶段包括幼年期、成年期、老年期、妊娠期、哺乳期等,如不标示则默认为适用于所有生命阶段。其他宠物饲料的通用名称中,也可以标示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
同时,本文件对宠物饲料原料组成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标示、包装单位净含量、产品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使用的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信息、保质期、委托加工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尤其是,该规定对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中可以进行成分、功能和特性声称规定、产品特性宣传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品牌厂家在制定产品宣传命名方面具有很强指导作用。